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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缴纳营业税的会计核算

录入时间:1999-10-31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1/99信息】 施工企业应缴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工程 结算收入。建筑产品的价格即工程结算收入主要由工程直接费用、间接费用、计 划利润、税金及独立费用五个部分组成。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按照营业额 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营业额即工程结算收入由上述五部分组成。根据《营业税税目税率 表》的规定,施工企业应缴营业税适用税率为3%。   例:某施工企业1998年6月向建设单位办理的工程结算单如下:直接材 料费200000元,直接人工费200000元,施工管理费60000元, 计划利润20000元,税金20000元。   该施工企业应缴营业税=500000×3%=15000元   会计核算如下:   结转工程结算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 500000    贷:工程结算收入 500000   计提营业税时:   借: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 1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5000   上缴营业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5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       (a991028003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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