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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应如何缴税?

录入时间:1999-08-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9/99信息】 问:某社有一部分资金提供给他人使用, 并收取资金占用费,税务局对此征税,他们认为本单位的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和 社会集资,要支付贷款利息和集资利息,税务部门不应对此征税,请解答。   答: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中,(国 税函发[1995]156号)对此问题有明确解释: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 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行政 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下属单位或企业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合作基金 会将资金提供给农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等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 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 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b990803003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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