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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览场所的门票收入应否交税

录入时间:1999-04-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3/99信息】 问:为繁荣经济,我们想对我地稍有名 气的古迹、风景点,经过修整后办成旅游区,对前来参观游览的个人和机动车辆 实施收费,并且准备印制门票。请问应否交税?   答:根据现行营业税规定,除了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 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和寺庙、宫观、清真寺和 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外,公园、动(植)物园及其 他各种游览场所销售门票的业务收入,均比照“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游览场所的各类门 票应属发票管理范围,接受地税机关的管理和监督。  (ae990423021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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