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培训学校征收营业税的有关规定
录入时间:1999-03-26
1998年12月25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京地税营[1998]59
2号文件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培训学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1998]749号)。其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
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免征营业税的教
育劳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
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对只提供教育劳
务,没有资格向学员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培训学校,不属于营业税的免税
范围,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一九九九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