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各项费用是否征收营业税?
录入时间:1998-12-18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8/98信息】 问: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临
时设施费、劳保基金和施工机构迁移费,是否应并入营业收入额中征收营业税?
答:从1993年7月7日开始施行的新的施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建
筑安装企业向基建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保基金和施工机构迁移费,不再列
入专用基金科目,而作为营业收入的组成部分。这三项费用所发生的支出,作为
施工成本项目。同时,建筑业的计税营业额是承包建筑、修缮、安装和其他工程
作业取得的营业收入额,即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及各种价外
费用。因此,对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保基金和施工机
构迁移费,不论企业如何核算,均应作为营业收入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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