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16/2005信息】 问:我是一家粮食白酒生产企业,最
近新开发了一种苦瓜酒。主要生产流程为以白酒为酒基,加入香料、苦瓜、调料等,
泡制一段时间后上市销售。请问:我公司生产的苦瓜酒应按何种税目征税?适用税率
是多少?
答:
国税发[1997]84号文件规定,对企业以白酒和酒精为酒基,加入果
汁、香料、色素、药材、补品、糖、调料等配制或泡制的酒,不再按“其他酒”子目
中的“复制酒”征税,一律按照酒基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凡酒基所用原料
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粮食白酒的税率征收消费税。对以黄酒为酒基生产的配制或泡制
酒,仍按“其他酒”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你公司生产的苦瓜酒,是以白酒为酒基生产的泡制酒,应当按“粮食白酒”征收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与从量定额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式,比例税率25%,单位定
额税率为0.5元/500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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