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02/2005信息】 问:某酒厂为扩大品牌市场,允许开
发单位开发新产品,酒厂按要求生产的产品由开发单位包销,酒厂向开发单位按年分
次收取一定的无形资产--品牌使用费。品牌使用费应征什么税?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
109号)规定:“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
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
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a200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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