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生产销售两种以上应税消费品如何申报纳税
录入时间:2004-10-29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9/2004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三
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
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
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根据上述规定,如查出一个纳税人同时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如
卷烟厂同时生产销售甲类卷烟和烟丝,税率分别为45%和30%;汽车厂同时生产
销售不同气缸容量的小轿车,税率分别为:排气量在2200毫升以上的
(含2200毫升)8%;气缸容量在1000毫升-2200毫升的(含1000
毫升)5%;气缸容量在1000毫升以下的3%。则卷烟厂应分别核算甲类卷烟和
烟丝的销售额,汽车厂应分别核算气缸容量不同的小轿车的销售额。如果纳税人未分
别核算甲类卷烟与烟丝,不同气缸容量小轿车的销售额,税务机关将按纳税人销售的
产品的全部销售额依最高的税率征税。即甲类卷烟与烟丝的销售额全部按45%征税;
不同气缸容量的小轿车销售额均按8%征税。其次,如果纳税人将两种以上不同税率
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如将化妆品(税率30%),护肤护发品(税率
17%)组成套装销售,税务机关将按纳税人销售的金额,依组成成套装应税消费品
中最高税率的消费品征税。即按化妆品30%的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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