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饼盒中添白酒 税负为何加重了
录入时间:2004-09-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9/2004信息】 某食品厂的厂长反映说:中秋佳节将至,
我厂在经过广泛的市场调查的基础上,决定生产、组装成套的月饼和白酒互相搭配的
大礼盒。为了既节约生产成本又能保证产品质量,我厂特从某酒业集团公司购进了一
批高档的粮食散装白酒,又从另外一家酒业集团公司购进了少部分的粮食原酒,并从
外地高薪聘请一位国家一级调酒师为我们调制了一种清香形的粮食白酒。我们再将这
些调制好的粮食白酒全部装入125毫升的特制瓷瓶内,再与各类高档月饼装在一起
以大礼盒的形式对外销售(每盒内放有1小瓶白酒)。
然而,就在我们为预期的市场热销兴奋不已之际,当地国税局负责我们厂税收工
作的老张的一句话,不禁使我不寒而栗。他说:这样将月饼与白酒一起包装销售,不
仅企业销售的白酒要缴纳消费税,就连与白酒一起销售的月饼也要缴纳消费税。倘若
这样,我们每销售一盒月饼大约就要缴纳29元左右的消费税(大礼盒销售价格一般
在每盒110元~130元左右),而我们每盒月饼的毛利也不过25元左右,我们
岂不是卖得越多,亏得越多吗!我们食品厂生产和销售的产品是月饼而不是白酒,我
们从来没有缴纳过消费税,之所以搭配一点白酒销售,主要是想增加产品包装的创意,
以便提高月饼的档次。请问,为什么月饼和白酒组装销售要全额缴纳消费税?
答:在《消费税暂行条例》中,没有关于兼营免税、减税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征免
税的规定,也没有关于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组装销售应如何征税的规定。只是
在《消费税暂行条例》的第三条对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作了这样的规定:
“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
和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除此之外,再无关于纳税人兼营应税消费品和非应税消费品的有关税收政策了。
因此,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产品进行销售,其消费税应
如何征收,目前并没有特别直接和明确的政策规定。所以,对你厂生产的月饼、白酒
大礼盒按销售全额一并征收消费税的看法是站不住脚的。
那么,你们组装的月饼大礼盒究竟应如何缴纳消费税呢?要搞清这个问题,必须
先搞清组装的大礼盒是不是税法所说的“应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根据《消费税暂
行条例》所列举的应征收消费税的产品范围来看,像你们这样组装的产品不应该属于
“应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而属于非应税消费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你们在生产
销售大礼盒的过程中就不需要缴纳消费税。
因为,虽然大礼盒不属于消费税的应税产品,但你们生产勾兑的白酒属于消费税
的应税产品。你厂用自己生产的月饼和瓶装白酒组装成大礼盒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将
自己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白酒,包括用外购的散酒进行调制、装瓶等---再用于生产
非应税消费品的过程。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和《消费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
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第一条、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纳
税人将自己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再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应该于移送时计算缴纳消
费税;当该应税消费品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时,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
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所
以,你厂生产勾兑的白酒这个过程不仅要按照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或者组成计税价
格依粮食白酒适用的25%的消费税税率缴纳消费税,而且还要缴纳从量计征
(0.5元/500克)的消费税。
为此,我们在这里想再给你提个醒:你们用外购的散装白酒进行调制、装瓶并组
装成成套食品对外销售,其实并不一定就能降低成本。相反,还有可能因为消费税的
重复征收造成销售成本的提高。这是因为,你厂外购的散装白酒,酒厂在销售产品时
已经按照有关的税收法规不仅缴纳了从价计征的消费税,也缴纳了从量计征的消费税。
它们缴纳的这些税款肯定会加在销售价格里面转嫁到你厂,而你们厂在进行调制、装
瓶并组装成成套食品时,还要再缴纳一次消费税,这岂不是凭空增加了销售成本?要
知道,自2001年5月1日起,国家已经将纳税人用外购酒及酒精加工生产的白酒
在销售时允许抵扣外购酒及酒精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的政策取消了。考虑到这个政策变
化,你们厂如果采用从酒厂直接购进瓶装白酒或者委托酒厂为你们厂加工瓶装白酒的
方法,则不需要缴纳这个环节的消费税了(因为你们厂不是用自产的应税消费品连续
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因此,你们在选择产品的生产、加工、包装以及销售等方式时,
一定要掌握有关的税收政策,才能避免重复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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