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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烟丝应征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2-11-20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0/2002信息】 随着社会分工进一步细化,专业化生产和 协作的加强,卷烟厂由于设备、技术、人力等方面的局限,常常要委托其他单位代为 加工烟丝,然后将收回的烟丝直接销售或连续加工成卷烟出售,这就是《消费税暂行 条例》所规定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一种表现。企业在委托加工烟丝时,应严格按 照税法规定,即由委托方提供烟叶,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由受 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收回 后继续生产成卷烟销售的,按当月生产所领用数量计算抵扣应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烟丝,按受托方的同类烟丝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烟丝销售 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 消费税税率)。 例如:甲烟厂2002年5月3日委托M烟厂加工烟丝,两厂均为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甲烟厂提供烟叶价值10000元,5月9日M厂收取加工费4000元,增 值税680元,加工烟丝1吨,M厂没有同类烟丝的售价。甲烟厂5月12日收回烟 丝。烟丝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或连续加工成卷烟销售的会计分录如下: 情况一:甲厂(委托方)烟丝收回后直接销售,售价为30000元(不含税), 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货款。 1?5月3日发出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10000 贷:原材料 10000 2?5月9日支付加工费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4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80 贷:银行存款 4680 3?5月12日支付代扣代缴消费税时: 消费税额=(10000+4000)÷(1-30%)×30%=6000 (元)。 借:委托加工物资 6000 贷:银行存款 6000 4?收回烟丝入库待销售: 借:产成品——烟丝 20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20000 5?销售烟丝: 借:银行存款 35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 情况二:甲厂用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加工成卷烟对外销售。当月销售额为500 00元(适用税率为45%),月初库存委托加工烟丝已纳消费税7000元,期末 库存委托加工应税烟丝已纳消费税3000元。 1?发出材料、支付加工费的会计分录与情况一相同。 2?因为修改后的税法已将“收回扣税法”改为“生产实耗扣税法”,为了在会 计上清晰反映其抵扣过程,可设“待扣税金”账户,支付代收消费税时的账务处理为: 借:待扣税金——待扣消费税 6000 贷:银行存款 6000 收回委托加工烟丝时: 借:原材料——烟丝 14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14000 3?收回的烟丝加工成卷烟后销售: (1)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58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2)计算消费税时: 应纳消费税额=50000×45%=22500(元)。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22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2500 (3)当月准予抵扣的消费税=7000+6000-3000=10000 (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0000 贷:待扣税金——待扣消费税 10000 (4)下月初实际上缴消费税时: 消费税额=22500-10000=1250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2500 贷:银行存款 1250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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