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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征白酒类产品消费税

录入时间:2001-08-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2/2001信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 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对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作了调整,并规 定从2001年5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新的政策规定时,如何计征白酒类产品消费税。 一、按照调整后的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规定的计税办法,对粮食白酒、薯类白酒 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 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准予抵扣 政策:停止执行对小酒厂定额、定率的双定征税办法,一律实行查账征收。为此白酒 生产企业会计核算要求反映的主要内容有:1、分类核算各种白酒产品的销售数量、销 售金额情况;2、分类核算各种原材料、半成品的购进数量、购进金额,生产领用数量、 领用金额情况;3、分类核算各生产车间完工的半成品、产成品、在产品数量情况;4、 分类核算用于馈赠、职工福利、奖励、集资、广告、样品,以及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 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等方面应税酒的移送使用数量情况; 5.分类核算委托方提供的各种原材料,以及加工生产产成品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 代扣代缴消费税情况;6、核算反映各种酒类产品出酒率情况;7、核算反映生产、贮 存、灌装过程中酒的挥发损耗率情况;8、小酒厂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停止 执行对小酒厂定额、定率的双定征税办法,一律实行查账征收。 二、对酒类企业购进的酿酒原材料,外购酒基、半成品酒实行查验制度。白酒产 品消费税是按白酒产品所耗用的原材料,实行差别比例税率从价计征的,因此为防止 纳税人用高税率原料生产申报低税率的酒类产品,企业购进原材料,外购酒基、半成 品酒,特别是低税率酿酒原材料,外购酒基、半成品酒入库时,应当通知税务机关派 员到现场查验实物,与入库单、进货发票核对是否相符,不符的,对生产销售的酒按 高税率计征消费税。 三、控制企业酒的损耗数量,测定一个酒的损耗率。企业酒的损耗率应控制在规 定的损耗率之内,据实报损。超过部分,没有充分理由的,应视同销售,依率征税, 防止企业隐瞒用自产酒类产品用于馈赠、招待、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不申报纳税。 四、正确测算白酒的生产数量。白酒生产方法有液态法和固态法两种,液态法生 产白酒第一步是生产95度原酒(酒精)作半成品入库;固态法生产白酒第一步生产55 度至75度原酒(酒基)作半成品入库。第二步是用半成品原酒勾兑配制成各种浓度的 商品酒。怎样计算商品酒(产成品酒)的数量,首先要计算出各种酒度的折算率,折 算率是把高浓度酒勾兑配制成商品酒时不可缺少的计算因素,其计算公式为: 折算率=原酒酒度的重量%÷商品酒酒度的重量%×100% 然后依据折算率计算出生产白酒数量,其计算公式为: 商品白酒产量=原酒(酒基)数量×折算率 计算折算率时应注意,酒度的重量要查酒度、重量对照表。不能用原酒酒度除以 勾兑后白酒酒度求折算率,因为酒度是酒水溶液中所含纯酒精的容量体积占的百分比, 不能说明一个单位酒度的重量。 五、对酒类企业2001年5月1日以前购进已税酒及酒精抵扣消费税要进行结算,已 纳消费税税款没有抵扣完的一律停止抵扣。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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