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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特殊问题处理:消费税第三类高耗能消费品即小汽车、摩托车包括的范围问题

录入时间:2001-04-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9/2001信息】 消费税第三类高耗能消费品即小汽车、摩 托车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小汽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具有四个和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无架线的, 主要用于载送人员及其随身物品的车辆。该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 (1)小轿车:指用于载送人员及其随身物品且座位布置在两轴之间的四轮汽车。 小轿车的征收范围包括微型轿车(气缸容量,即排气量,<1000毫升);普通轿车 (1000≤气缸容量<2200毫升);高级车(气缸容量≥2200毫升)及赛车。 (2)越野车:是指四轮驱动、具有高通过性的车辆。越野车的征收范围包括轻型 越野车(气缸容量<2400毫升);高级越野车(气缸容量≥2400毫升)及赛车。 (3)小客车:又称旅行车,是指具有长方箱型车厢、车身长度大于3.5米,小 于7米的,乘客座位(不含驾驶员座位在22座以下的车辆)。小客车的征收范围包括 微型客车(气缸容量<2000毫升)、中型客车(气缸容量≥2000毫升)。用上述 应税车辆的底盘组装、改装、改制的各种货车、特种用车(如急救车、抢修车)等不属 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2.摩托车。该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 (1)轻便摩托车: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h。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积不超过 50m1的两轮机动车。 (2)摩托车:最大设计车速超过50km/h,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积超过50ml、 空车重量不超过400kg(带驾驶室的正三轮车及特种车的空车重量不受此限)的两轮 和三轮机动车。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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