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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

录入时间:2001-02-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2/22/2001信息】 在目前的首饰销售市场,随着白金的流行, 白金首饰与金银首饰的互换业务比较频繁。白金又称铂金,是与纯金、纯银不同元 素的一种贵重的金属。白金首饰是以铂金属为原料制作的一种贵重首饰,其在生产环 节计征消费税。金银首饰是指: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 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其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对于白金首饰换金银首饰、金银首饰换白金首饰、白金首饰的互换等三种以旧换 新业务如何计征增值税、消费税,在国税机关存在两种看法。 一是:上述三种以旧换新业务,应按换出的新首饰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计征增值税,即“全额计税法”;对白金换金银首饰还需按此销售额再征一道金银首 饰消费税。 二是:上述三种以旧换新业务,应按纳税人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计征 增值税,即“差额计税法”;同时对白金换金银首饰还需按此差额计税法计算的销售 额再征一道消费税。 以上两种看法,各有其自身的政策依据。财税字(1996)74号文明确:对金银首饰 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而对于 其它货物的以旧换新,则应根据国税发(1993)154号文,按纳税人换出的新货物的同期 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有鉴于此,正是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的特殊性,笔者认为应按下述方法对金 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计征增值税、消费税;白金首饰的互换,按换出的新白金首饰的 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计征增值税;而对于白金首饰与金银首饰之间的以旧换新, 应按换出新首饰时,纳税人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同时, 以白金首饰换金银首饰的业务,还应按换出的金银首饰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的销售额 再征收一道金银首饰消费税。 (ag200101058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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