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如何计征消费税
录入时间:2000-12-18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8/2000信息】 财税字[1995]53号文规定,自1995年6月1
日起,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时的包装物押金,不论是否返还,均须并入产
品销售额,按销售产品适用的税率计征消费税。问: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如何计征
消费税?
答:财税字[1995]53号文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计征消费税的规定,只适用于
按从价定率办法征收消费税的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等酒类产品,由于啤酒、黄酒按从
量定额办法征收消费税,故该文件所称酒类产品不包括啤酒、黄酒。对啤酒、黄酒包
装物押金暂不征收消费税。(ai20000504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