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6-12-21
问:A公司在网上销售货物,第三方B提供该货物的抵用券,现在消费者C用50元的现金和50元的抵用券向A购买了价值100元的商品,B和C都要求开票,应如何开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
(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抵用券实际为预付凭证,货物销售方A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消费者C使用抵用券的50元部分不能开具发票,现金消费的50元部分据实开具发票,可在备注栏中说明50元系使用抵用券。销售方A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B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