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6-10-10
A生产性企业与B建筑工程公司于2016年1月签订建筑工程合同。合同规定,B企业为A企业建造厂房一座,按完工进度分期结算工程款。在建工程开工时间在
笔者认为,虽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规定,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可以分2年抵扣,但对“取得”时点的判断没有做出具体规定。随后发布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规定,5月1日后购进的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可以分2年抵扣,但同样未明确规定“购进”时点。规定的模糊为纳税人增值税处理带来风险与困惑。
根据以上案例,如果A在
生产性企业建造厂房一般通过出包方式交由建筑工程公司完成。不动产在建工程从工程合同的签订,验收,直至付款,往往耗时较长,中间经过一系列关键时点。上述情况下哪一个时间节点为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取得时点或建筑服务购进时点目前营改增公告并未给予清晰答案,而取得时点及购进时点的明确,对判断A企业能否抵扣进项税,增值税如何缴纳具有重要意义。
在目前规定尚未明确的情况下,建议A企业考虑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180天认证期的规定,暂缓增值税认证时间,以减少进项税抵扣风险。同时建议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不动产在建工程抵扣时点,减少未来因税法理解不同可能产生的税企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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