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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境外提供咨询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录入时间:2012-10-15

  问: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如何确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第四条第(四)款规定,“标的物在境外使用”如何理解?我公司向境外提供咨询服务,服务发生在境内,从境外收取相应的收入,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1、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第一条规定,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第四条规定,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五)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但不符合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

  (六)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2)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2、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对于合同标的物在境内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和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不适用免征增值税的规定;对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免缴增值税。

  3、你公司(试点地区的单位)向境外提供的咨询服务,如果咨询服务是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咨询服务,应缴纳增值税;否则,可免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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