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
7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7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
答: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
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是指机构所在地在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其他个人。”
73.营业税改增值税后,企业申报纳税是到地税局还是国税局?
答: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第四十七条规定:“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因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人应向国税局申报纳税。
74.某代开票的运输企业,原先在地税代开点开具货运发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如何开具发票?
答: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及《
》(
)规定:
“一、关于试点地区发票使用问题
(一)自试点实施之日起(江苏地区从2012年10月1日起),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按照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企业可以在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仍然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经营,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
75.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应当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式样见附件一,以下简称《申报单》),并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代开专用发票岗办理代开事宜。
申请开具单笔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增值税纳税人,还应当提供付款方对所购产品品名、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或当次经营活动相关的购销合同。”
76.应税服务销售额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能否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
由于未达起征点免征增值税,所以税务机关不能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77.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哪类纳税人使用的发票?
答:根据《
》(
)第一条规定:“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开具的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及安全管理要求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
78.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联次和用途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
》(
)第二条规定:“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为三联票和六联票,第一联:记账联,承运人记账凭证;第二联:抵扣联,受票方扣税凭证;第三联:发票联,受票方记账凭证;第四联至第六联由发票使用单位自行安排使用。”
79.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式样、内容及防伪措施有哪些?
答:根据《
》(
)第三条规定:“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纸张、式样、内容及防伪措施:
(一)使用专用的无碳复写纸。
(二)发票规格为240mm×178mm.
(三)发票各联次颜色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各联次的颜色依次为黑、绿、棕、红、灰和紫色。
(四)发票内容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实际受票方及纳税人识别号、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密码区、起运地、经由、到达地、费用项目及金额、运输货物信息、合计金额、税率、税额、机器编号、价税合计(大写)、小写、车种车号、车船吨位、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备注、收款人、复核人、开票人、承运人(章)。
(五)发票代码为10位,编码原则:第1-4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5-6位代表制版年度,第7位代表批次(分别用1、2、3、4表示四个季度),第8位代表票种(7代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第9位代表发票联次(分别用3和6表示三联和六联),第10位代表发票金额版本号(目前统一用“0”表示电脑发票)。
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六)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防伪措施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
80.税务机关代开货运专用发票与纳税人自行开具的货运专用发票票面内容有哪些区别?
答: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及《
》(
)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税务机关在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时,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在货运专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代开’字样;货运专用发票‘费用项目及金额’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明细项目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金额’栏和‘价税合计(大写)(小写)’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税率’栏和‘税额’栏均自动打印‘***’;‘备注’栏打印税收完税凭证号码。”
81.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价格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
》(
)第四条规定:“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价格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价格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