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分包工程使用自己购进商品的问题?
录入时间:2007-08-17
问:有甲、乙二家公司,经营范围相同,都是销售空调机、制冷设备和工程安装、维修和室内装饰,但甲公司经建设行政部门批准,具有建筑业(安装)资质;而乙公司没有这个资质,只是营业执照上有工程安装的经营范围。
现甲、乙公司都接领到有安装空调业务的分包合同,合同注明由分包者在市场购买空调机负责安装,营业税统由工程总包缴纳。请问:
甲公司具有施工(安装)资质,其营业税已由总包统一缴纳,但购进的空调用于安装使用,是否还需要缴纳一道增值税?
乙公司没有资质,只是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可以进行工程安装,其营业税已由总包统一缴纳,而其购进的空调机用来安装,是否要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首先,我们先要分清楚兼营行为与混合销售行为两个概念的区别。《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而兼营是指同时经营几种应税或非应税项目。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据贵公司问题所述,甲、乙公司虽然接到是有安装空调业务的分包合同,但合同注明由分包者在市场购买空调机负责安装,我们理解仍然是甲、乙公司销售空调机并负责安装业务。对于甲、乙公司在销售货物的同时从事的包工包料安装这一项业务来说,它既涉及空调机(货物)的销售又涉及包工包料的安装劳务(建筑业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以应该是混合销售行为,而非兼营行为。
其次,混合销售行为如何纳税呢?《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关于混合销售征税问题的规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五条的规定,“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此条规定所说的“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四款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因此,甲、乙公司如果符合“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应属于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无论是否有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公司发生的上述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