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企业产品销给外贸企业能退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7-08-20
江西省九江市某阀门厂是民政福利企业,本市一家外贸企业欲购买该厂生产的节水龙头,然后转销国外。该厂会计向厂领导建议,这笔生意不做也罢,理由是产品销给外贸企业出口,将会失去增值税优惠。请问有何相关政策?
答:7月1日前,福利企业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等文件,增值税优惠方式是先征后返,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50%以上可全额返还已纳增值税。该文件同时明确了一些优惠限制,规定五种情况不得享受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增值税的办法就是其中之一。在这种情况下,考虑销售对象是有必要的。
然而7月1日以后,国税发[1994]155号文件就不再适用了,取而代之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新政策不仅对优惠条件进行了修改,同时还修改了优惠方式,即按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限额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由于新政策没有规定优惠限制,且宣布国税发[1994]155号文件等同时停止执行,因而原来文件规定的优惠限制就自然取消。福利企业将产品销售给外贸企业出口,同样可以享受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