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氨与氨水税率莫混淆
录入时间:2007-08-16
日前,山东省邹平县国税局的税收管理员,在增值税税源监控调查中发现某企业从3个单位购进了“液氨”,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率有的是13%,有的是17%。经调查,开具13%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将“液氨”视同“氨水”对待。按照有关规定,“液氨”与“氨水”的税率不能混淆,“液氨”应按照17%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液氨和氨水的生成方式看,液氨是氨气在常温下加压而成的,它是液化的氨气;而氨水是氨气的水溶液,是氨气和水的混合物,从二者的主要用途来看,液氨的蒸发性很强,在工业上常被用作制冷剂;氨水可用作基肥和追肥,是一种常用的化学肥料。由此可见,液氨和氨水是两种不同的物质,其税率也有所不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化学氮肥主要包括尿素、硫酸氨、硝酸氨、碳酸氨、氯化氨、石灰氨、氨水等。又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生产销售氨水适用13%的税率。液氨使用的税率是17%。在此,提醒广大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要将“液氨”与“氨水”的税率混淆,以免为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