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增值税纳税辅导 > 正文

电力产品增值税如何确定计税销售额

录入时间:2005-02-23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2/23/2005信息】 问:电力产品增值税如何确定计税销 售额?    答:《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第三条规定: 电力产品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 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是指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在目录电价或上 网电价之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性质的费用。   供电企业收取的电费保证金,凡逾期(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未退还的,一律并入 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