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26/2005信息】 问:我单位取得了一份税务机关代开
的手写版专用发票,能抵扣吗?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404号)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凡税务机关代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同时停止使用非防伪税控系统为纳税
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计算机开具不带密码的电脑版
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文件同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税务机关用非防伪税
控系统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在2005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并填报《代开发票抵扣清单》,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你单位取得的该张发票若是2004年开具的,应于2005年
3月份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按规定申报抵扣;若是2005年开具的,应退回税务机
关重新开具。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