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26/2005信息】 问:我是一家供电公司的财务人员。
自去年初开始,我公司与当地一家电厂签订了一项代为输送电力的合同,即该电厂利
用我公司的电网,将其电力输送至华东电网,我公司向电厂收取0.10元/度的过
网费。自去年至今,我公司就收取的过网费收入向地税局申报缴纳了营业税。可是,
最近国税局稽查局在对我公司的检查中,要求我公司就收取的过网费缴纳增值税。请
问,过网费收入究竟该缴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4]607号)的规定,电力公司利用自身电网为发电企业输送电力的过程
中,需要利用输变电设备进行调压,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应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
业税。(as20050102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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