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25/2005信息】 问:听说自2005年1月1日起,
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都通过防伪税控开具,请问我单位取得的2004年税务局代
开的手写专用发票还能抵扣吗?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404号)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凡税务机关代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同时停止使用非防伪税控系统为纳税
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计算机开具不带密码的电脑版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税务机关用非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应当在2005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并填报《代开发票抵扣清单》,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根据上述规定,你单位取得
2004年税务机关代开的手写专用发票,应于2005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结束以
前按规定申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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