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25/2005信息】 问:个体户想办理废旧物资回收站,
请问能享受优惠政策吗?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
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所称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回收单位)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不
包括个人和个体经营者):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
(三)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凡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所以个体经营者不能
享受废旧物资方面的增值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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