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24/2005信息】 国税函[2004]827号文件规
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
0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
函发[1995]288号)第十一条“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
征收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的规定取消后,为了加强管理工作,现就有
关问题明确如下: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
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文件全文详见
国税函[2004]8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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