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18/2005信息】 问:试产失败耗用的原材料(进项税
额已抵扣),该材料进项是做转出还是视同销售缴销项税?该材料(含增值税)能否
计入管理费用在所得税前列支?
答: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所说的非正常损失外,其他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损耗
所购进的货物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应符合其他抵扣条件),该材料不含税金额计入成
本。如为非正常损失,则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含税金额计入“待处理财产损益”扣除
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部分,使规定程序报批后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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