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17/2005信息】 问:企业自行开发软件,实现的营业
收入如何缴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9]273号)的有关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
征收增值税,属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
光盘等)。
二、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
件产品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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