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14/2005信息】 问:我们是新成立的商贸企业,从目
前的经营情况看,企业将在近期内进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辅导期。请问,在辅导期
内取得的扣税凭证能用于抵扣企业的销项税额吗?
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
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2004-07-01)第三条第(六)项
“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
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之规定,
辅导期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企业在一般纳税人辅导期时取得的进项税票,必
须须经税务机关稽查比对无误后才准予抵扣。经稽查比对无误的扣税凭证作为企业比
对通过的当月的进项税额,在次月纳税申报期前申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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