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07/2005信息】 问:我公司有一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
已通过认证,能否留到下一季度抵扣?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的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
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
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
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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