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2/07/2004信息】 问:我公司是一家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资企
业,属一般纳税人,生产印刷电路板。现从国外购进钻孔机用钻头,其体积微小,每
个价值在人民币2-5元,但每月用量较大,可否作为机器设备日常维修零配件,并
在报关打单时以外资设备购进?取得海关代征增值税税票,是否可用来抵扣?
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使用年
限不超过一年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固定资产。你公司进口
钻孔机用的钻头,如使用年限不超过一年,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可以凭从海关取得的
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申请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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