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农产品计算进项税额是否需对收购价换算成不含税价
录入时间:2004-12-01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1/2004信息】 问:我公司向农民收购了1000元的农
产品,我公司开出了1000元的收购发票,按10%的抵扣率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
抵扣100元的进项税额,但当地税务部门说不能抵扣100元,应该把1000元
还原为不含税进行抵扣即:1000÷1.1×10%=90.91元。请问我公司抵
扣正确还是税务部门正确?
答:根据现行税法规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
10%的扣除率计算,所指买价,即是收购凭证或普通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在计
算进项税额时不需再换算为不含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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