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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食堂用具取得的进项税能否抵扣

录入时间:2004-11-15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5/2004信息】 问:生产企业职工食堂,购买厨具等所取 得的增值税发票是否要认证后才能抵扣?    答:纳税人取得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一律要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认证。根据<增 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四款之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 税劳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生产企业为职工食堂购买厨具为用 于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根据上述规定,其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 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第(二)至(六)项所列情况的,应将该购进货物或应 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因此,该生产企业若已将购买餐 具的增值税发票申报抵扣,则应作进项税转出。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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