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1/11/2004信息】 问:把10月份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能在12月抵扣行吗?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规定,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
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其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
予抵扣进项税额。因此,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是在规定的期限内
通过认证,就可以在当月申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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