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9/30/2004信息】 李某和黄某共同承包了一乡镇煤矿,下面
有三四个小煤窑。他俩的生意越做越大、越做越红火,年销售额达400万元~
500万元。
为使企业账目清楚,免得相互扯皮,也使企业有更大的发展,他们请了一名退休
财务人员做会计。此人会计业务还算“精通”,喜欢出些歪点子,以卖弄“才学”。
会计称可以帮助搞税收筹划,少纳税多赚钱。像煤炭生产企业,不要认定为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按小规模纳税人来处理划算。因为购进的材料除炸药能取得专用发票、坑
道用木材取得收购凭证外,其他材料很难取得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如果作一般纳
税人,税收负担较重。一般纳税人税负在9%以上,而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6%,
二者相差3个百分点。而且企业产品大部分销往个体、私营企业的砖瓦厂,行政事业
单位的机关食堂,购货方无需专用发票,生意不会受到什么影响。李某、黄某听后很
高兴,双方一拍即合。
税务机关稽查时发现,该煤矿财务制度较健全,核算也还准确。2003年销售
收入410万元,按6%的征收率申报纳税23.21万元(410/1.06×
6%)。稽查人员问及为什么达到了标准而不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时,李某不得不
承认是为了少缴税。最后,税务机关给予了该煤矿补缴2003年少纳税款
36.36万元(410/1.17×17%-23.21)的处理。
税务机关的处理依据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0条规定,符合一般
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
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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