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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工程物资能否补提进项税  

录入时间:2004-09-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9/30/2004信息】 问:我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购进 的工程物资计入专用物资,若完工投产后工程物资有剩余,公司将剩余工程物资转入 原材料,是否可以补提剩余工程物资的进项税?   答:用于在建工程的工程物资,属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 抵扣。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资如转作本企业存货的,按 剩余工程物资的账面余额减去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确认转入存货的价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进项税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 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 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 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 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你公司在将剩余工程物资转入原材料、补提进项税时应注意抵扣时限,若 已经超过上述进项税抵扣时限,则不能补提进项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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