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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否享受“免抵退”优惠

录入时间:2004-02-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2/2004信息】 某公司主要生产旅游用品。产品质好价优 并已打入国外市场。但是,该公司没有进出口经营权,产品不得不通过国内的外贸企 业来出口,他们自己却不能享受“免、抵、退”增值税优惠待遇。听说最近有了新规 定。问:该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到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 通知》(财税[2002]7号)第一条规定,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 独立核算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自2002 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可见,那些目前还没有取 得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完全可以通过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方式,将自产的 产品进行出口,并享受“免、抵、退”税的优惠待遇。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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