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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赊销商品并收取延期付款利息该如何纳税?

录入时间:2004-02-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2/2004信息】 某公司向某单位销售商品一批,价税合计 300万元,销售商品的同时与该单位约定,货款于半年后结清,并按年利率10%收取利 息。对于企业取得的这部分利息收入,国税部门要按销售货物价外费用合并征收增值 税,而地税部门要按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这笔赊销商品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究 竟如何缴纳税收?   答:该公司这项销售业务实质是赊销行为。正常的销售业务,在企业商品发出后, 就应进行货款结算。而赊销行为,是商品发出后,双方并不立即进行货款结算,而 是约定在一定时间后再结算货款。因为货币具有时间价值,今天的一元钱非明天的一 元钱,该批商品售出时价值为300万元,如果销售企业当时就收到300万元货款,无论 是投入再生产,还是进行投资或存入银行,半年之后,本利和肯定不止300万元。因 此,购买商品的企业在购商品之后半年再付款,就不能只付300万元,而必须再付一 定的利息,即延期付款利息,这样对销售企业来说才不会有损失。所以,销售商品的 企业收到的延期付款利息实质上是商品销售收入的一部分,应按照增值税法规的规定, 依法缴纳增值税。   赊销是企业一种营销方式,在企业经营中很普遍,它不属于贷款业务,不能按 “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 (h 2003 12 027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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