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以货抵债怎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录入时间:2003-12-29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9/2003信息】 某公司与A公司均为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去年10月,该公司从A公司借入一笔资金,到期后该公司无力偿还,经过双
方协商,该公司以同等价值的货物抵顶欠款,A公司委托物价部门将这批货物卖给一
般纳税人B公司,B公司向该公司索取发票。该公司认为此种行为不属于销售而拒绝
开发票,A公司也因这批货物不属于其经营范围,再加上没有进项抵扣,无法开具发
票。问:对这项业务三方该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上述这种以货抵债的方式是一种销售货物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
[1996]155号文件的规定,对商业企业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
的,收货单位可以凭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普通发票,确定进项税额,报经税务征收机关批准予以抵扣。
该项业务中,该公司与A公司的行为都应视同销售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这样开具,
首先由该公司开具发票给A公司,作为A公司抵扣进项税的凭证;然后再由A公司开具
发票给B公司,B公司用以申请抵扣进项税。
(h200310028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