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完成前仍按小规模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
录入时间:2003-08-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5/2003信息】 因经营需要,某公司在本省某市注册成立
了一个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负责当地的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工作,问:该分支机
构是否可与总公司合并缴纳增值税?该分支机构按规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在一般
纳税人认定完成前这段时间,是否可按一般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
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
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在申请
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过程中,仍应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纳税。
(bm 2003 07 043 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