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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是否可自行决定不申请为一般纳税人

录入时间:2003-06-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9/2003信息】 某公司是一家零售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健 全,每年营业额200万元左右。按照税法规定,零售企业每年营业额在180万元以下的 ,符合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某公司刚超过这个标准一点点,是否可以自行决定不 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呢?   答:不能!企业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应向税务局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38号规定如下:   第三十条: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 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因此,虽然你公司每年营业额不大,但既然符合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营业额大 于180万元),必须按规定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c2003060401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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