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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货抵债怎样开专用发票

录入时间:2003-06-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9/2003信息】 某公司与A公司均为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去年10月,该公司从A公司借入一笔资金,到期后该公司无力偿还。经过协商, 该公司以同等价值的货物抵顶欠款,A公司委托物价部门将这批货物作价卖给一般纳税 人B公司,B公司向该公司索取发票。而该公司认为此种行为不属于销售而拒绝开发票, A公司也因这批货物不属于其经营范围,再加上没有进项抵扣,无法开具发票。问: 对这项业务三方该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上述业务属于以货抵债的一种形式,根据国税发[1996]155号文的规定,对 商业企业采取以货抵债进行交易的,收货单位可以凭以货抵债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 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普通发票确定进项税额,报经税务机关予以抵扣。该项业务 中你公司与A公司的行为都应视同销售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这样开具:首先你公司 开具发票给A公司,作为A公司抵扣进项税的凭证;然后A公司开具发票给B公司,B公司 用以申请抵扣进项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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