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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用来骗取出口退税款的,如何定罪?

录入时间:2003-06-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8/2003信息】 [案情介绍]   犯罪嫌疑人王某以做服装出口生意的名义,与新疆某进出口公司洽谈、合作服装 出口生意,取得了该公司提供的空白出口单证。之后,王某持单证找广东人张某在深 圳文锦渡海关虚报出口服装,申报货款价值29.9352万美元。然后,王某又找山西省 某服装鞋帽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总额共计人民币218.5269万元,并联系广 东省中山市某公司提供外汇,按1美元兑换8.6元人民币比率与新疆该进出口公司结 汇,王某从中非法获得2.2万元,新疆该进出口公司持上述单证发票申报出口退税 31.2493万元。王某的行为如何定罪?   [法律分析]   王某的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在骗税过程中,王某的行为同时触犯了虚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根据牵连犯从一重处断原则,对王某应按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 罚。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符合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构成要件。(1)王某的行为侵犯了本罪 的客体,即国家的出口退税制度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2)在客观方面,王某并无出 口业务,但为了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采取假报出口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串 通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非法获取出口单证,通过非法调汇获取巨额非法利益并取得银 行出具的出口收汇单,向海关进行虚假申报等行为,欺骗税务部门,并最终获得出口 退税款,数额较大。因此王某的行为符合该罪的客观要件。(3)王某符合本罪的一般 主体要件。(4)王某在主观上是故意,并具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从中牟利的目的。   王某在骗取出口退税款的过程中,实施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该行为明显符 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特征,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属于牵连犯。牵连犯,是 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而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本案 中王某的行为即属于手段--目的型的牵连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手段行为,骗取 国家出口退税款是目的行为。依照牵连犯定罪从一重处断的通行原则,应该选择法定 刑重的作为罪名。如果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款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 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的损失时,根据《刑法》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处 罚规定,应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其法定刑高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法定 刑,因而应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本案中王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税款尚不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 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因而必须将王某所犯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 所犯的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法定刑进行具体比较,才能最终确定应定的罪名。 (ap20030504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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