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粘土空心砖、多孔砖如何纳税
录入时间:2003-05-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2/2003信息】 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
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规定,自2001年
12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粘土实心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
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04号)关于“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自1994年5月1
日起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规定,至今并未废止。问:,
对砖、瓦生产企业生产的粘土空心砖、多孔砖是否可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答:综合上述两个文件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采取购进原材料加工,还
是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等连续生产加工,所生产的粘土实心砖、瓦,均按适用
税率缴纳增值税。而对于一般纳税人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
的的除粘土实心砖、瓦以外的砖、瓦、石灰,仍可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砖、瓦生产企业如果是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粘
土空心砖、多孔砖,可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也可按适用税率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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