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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承包福利企业一个车间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2003-03-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7/2003信息】 浙江省上虞市国税局在开展福利企业专项 检查中,发现该市某金属加工厂下属铸造车间系个人承包经营,财务实行独立核算。 该车间对外承揽业务。   该金属加工厂主要生产铝、铁铸件,属福利企业,按规定享有全部退还增值税的 优惠政策。在检查过程中,稽查人员发现企业账面对铸造车间实行单独核算,在检查 “资本公积”账户和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时,又发现企业把1999年的退税款一部 分支付给李某,账面上还反映了由李某上交给该金属加工厂的承包款和利润。经查, 该企业下属的铸造(铁铸)车间由李某个人承包经营。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李某承 包经营铸造车间,每年上交利润15000元,折旧费15000元,平时由李某上 缴税金给金属加工厂,再由金属加工厂统一上缴国库。加工厂收到退还的税款后,按 李某实际上缴数的60%返还给李某,若有利润,按合同规定进行分配。   根据国税发[1994]1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 问题的通知》和财税字[1994]00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 业、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规定,民政福利工业企业享受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货 物,只限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对外购货物直接销售和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不适用 先征后返增值税的办法。凡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福利企业,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照顾。 针对企业承包车间实际经营核算情况,由李某承包经营的铸造车间不能享受返还增 值税的优惠政策,已享受的退税应予以补缴。由此,稽查局追缴了李某承包经营的铸 造车间1998年度和1999年度已享受的退税,补缴增值税合计为147558. 43元。   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必须严格依照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企业借 福利企业之名,搭福利企业税收优惠的“便车”偷逃国家税款,实在是得不偿失之举, 最终带给企业的是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a20030301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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