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局代开的货运发票不能抵扣
录入时间:2003-03-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3/2003信息】 问:一些纳税人称他们当地地税局为他们
企业代开了一些货运发票,但是向国税局询问后发现这些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国
税局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经过咨询国家税务总局,得到的答复是国税避的做法是正确的。到现在为止,
《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中对于什么样
的货运发票能够抵扣的规定仍在执行,并没有新的政策出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
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
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
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单的货票。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
的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也就是说,除了以
上所规定的以外,其他的货运发票均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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