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入企业应税销售额的价外费用包括哪些内容?
录入时间:2003-03-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3/03/2003信息】 按照增值税条例及细则规定,企业销售货
物或者提供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均应计入企业的应税销售额。
价外费用具体包括价外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奖励费、违约金、包装
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
价外收费。
上述各项价外费用,有些项目很难确定其具体含义,但从税收角度讲,无论实际
发生的可能性多大,也无论这些项目含义发生什么变化,只要是向购买方价外收取的,
均应计算缴纳增值税,其目的是防止偷漏税。其中,对财务会计处理影响较大的几
项,一是各种价外收取的建设基金,财务制度已根据上述规定明确将其纳入企业销售
收入统一核算;二是手续费、违约金收入,按财务制度规定应作为营业外收入,按税
收规定应纳入应税销售额计算缴纳税款;三是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收入,按财务
制度规定应作为营业外收入,而按税收规定均应作为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四是代收
代垫款项,财务会计均作为往来账处理,税法则规定计入应税销售额。
按照增值税条例和细则的规定,企业在价外收取的下列项目不计入应税销售额:
(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代垫运费如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而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
购货方的。
也就是说,企业收取的各项价外费用,除上述三项以外,应计入应税销售额,其
中代收代垫款项除上述(2)(3)项外,无论什么性质也应计入应税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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