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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按揭并不重要

录入时间:2002-12-19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9/2002信息】 如果一个自然人,购买某一房产采取按揭 方式付款,在购置后将其作为自己公司的经营场所,请问,如何处理按揭房的入账和 折旧? 另外,一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税务稽查中被发现进货发票未付款就已 做抵扣,税务机关要求补税并罚款。请问,补税和罚款怎么进行账务处理?还有补税 后进货发票的进项税额又如何处理? 答:购置房产是采取一次性购买还是按揭购买,这是购房者、开发商与银行三者 之间的资金融通关系。如果该房屋要作为企业资产(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购买者个人资产可以不改变权属关系就成为企业资产)入账,仍按房产原值作固定资 产处理,并相应提取折旧,其按揭款作“长期借款”,每月还本付息时,冲抵“长期 借款”,利息计入“财务费用”。但如果房产归个人所有,个人只是无偿提供给某公 司(不管他们之间是股东或其他关系),而不作为公司资产,公司当然不存在拿它入账 或计提折旧的问题。 对补缴增值税,需作一笔进项税额转出,在补税时就按常规程序处理;罚款作营 业外支出,并不能在税前列支。税务机关要求补税、罚款不是因为发票本身有问题不 能抵扣,是因为在错误的时间(未付清货款)进行抵扣,所以货款付清后仍然可作正常 的进项抵扣。 (m200212049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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