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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顶账”货物要纳税

录入时间:2002-12-11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1/2002信息】 近日,河北省滦平县国税局在对县某造纸 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002年9月份在清理货款时,只收回一部分胶 鞋和方便面等货物,企业把这部分货物在销售后直接冲减了应收货款,而没有记入销 售额申报缴纳增值税,造成少缴增值税2078.70元。税务机关按偷税对其进行 了处理。对此他们十分不解,认为企业在销售纸张时已经申报纳税,销售这些“顶账” 的胶鞋和方便面就不应该再纳税了。   答:企业销售这些“顶账”的货物同企业销售自己生产的纸张是两个销售行为。 这个行为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因此企业销售 “顶账”货物同样要申报缴纳增值税。否则造成少缴纳税款属偷税行为,要受到税务 机关的处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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